南宁市旅游协会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旅游行业的信用管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用制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公示、奖惩等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规定,协会秘书处指导会员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理领导小组
协会会长任组长,协会党支部、监事会、协会法律顾问、任副组长,秘书处负责人为核心成员。
第五条 协会党支部、监事会负责指导、监督协会秘书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协会应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明确征集对象、征集内容、征集方式等。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协会报送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 协会应通过与其他部门、行业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并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或建设行业信用数据库。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协会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会员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反映会员单位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信用公示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将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会员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业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者误导公众。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失信会员单位,协会应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参与行业活动、降低信用评级等。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奖惩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制度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协会在信用制度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及时处理投诉或举报,并依法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