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6-24 17:3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结合南宁市旅游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南宁市旅游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下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协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南宁市旅游协会授权下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南宁市旅游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工作;在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四)调查研究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及分析、标准制定、会展及对外交流等相关活动;
(五)为本专业科研、生产、等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六)组织本专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同行协会的友好往来等;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优势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力个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申请,经南宁市旅游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经会长会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秘书处备案。
(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出任,由筹备组推举。
(三)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推荐或建议权。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有与分支机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届中成立分支机构流程:经分支机构筹备小组申请,协会办公会同意,筹备小组进行其分支机构的成立。筹备前期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在监事会监督下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并公示无误后成立该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工作条例;
(四)筹备组会议纪要;
(五)筹委会名单。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进行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变更负责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协商决议;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书面请辞报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或管理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规避以下行为:
(一)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二)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三)超出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分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分会长若干名。分支机构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会长和秘书长。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会长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到届由协会秘书处在与分支机构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 ,经会长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表决选举产生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须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重要活动须事先报备协会秘书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报送协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协会,由协会报行来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协会按各分支机构收支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的会员会费统一汇入南宁市旅游协会账号,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会费标准按协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可接受相关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或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分支机构的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整理原始单据后填写报销单据,需由分会长或秘书长签字,经协会财务审核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旅游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办公审议后,自2024年8月起试行。其他未尽事项可在试行期间补充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