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管理细则
2024-06-24 16:27:45
第一条 机构性质
南宁市旅游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委员会”)是由南宁市旅游协会设立的南宁市文旅行业顾问咨询机构,为协会、协会团体及个人会员提供专家顾问服务及支持。该机构经专家顾问委员会筹备会代表民主推荐选举,并经协会会员群线上公示无异议后产生,向上级文旅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条 机构宗旨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文旅带头作用,深化文旅融合,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和创新精神,汇集业内外资源,融合专家智慧,探索研究文旅科学发展规律,追求社会效益,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精选优秀专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而且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顾问团队,成为一个高度智能化、高知识性服务组织,为促进南宁市文旅业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收集市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融合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助力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市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交流工作,开展旅游市场调研和预测。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评比、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四)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带领指导大学生参与相关赛事,提高大学生实操能力,储备旅游人才。
(五)研究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培训、交流论坛和学术沙龙活动,研讨文旅发展的基础理论、行业实践、人才培训和法律法规等重大问题,形成咨询报告,必要时向政府上级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六)研究新常态环境下组织管理运行的规律与趋势,重点研究企业的转型与战略发展问题,依法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文旅产业发展趋势以及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综合调研、项目评估和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专家顾问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关联企业、行业组织、民主党派等在经济、法律、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机构及个人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顾问可以是个人或机构,专家仅是个人)。
(二)专家顾问委员会职务设定
1.主任:在政府部门、文旅行业部门从事管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较高声望的相关人员。
2.副主任:在政府部门、各行业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相关人员(副处或有副教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和从事协会实际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
3.秘书长:从事行业管理、教学、科研、企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
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专家顾问委员会筹备会议通过推荐候选人选举产生。选举主任、秘书长各一名,主任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单数)。
5.副主任人选应有选择地覆盖各行业,为各行业起积极推动作用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资深人士。
(三)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设定
1.主任专家委员:在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教学、科研、企业工作多年,具有副处或有副教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人员。
2.专家委员:在教学、科研、规划设计、企业等机构工作多年,具有中级职称相关人员,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库作用,热心积极参与支持协会工作。
3.顾问委员:在民主党派、协会管理(副会长以上级别)方面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的资深人士(报备相应材料)。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在会员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副总经理以上)的优秀企业家、实战专家等智囊群体人员聘任组成,该企业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专家顾问委员会办公会议设定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一次固定会议。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临时召开办公会议,也可以选择采用线上的会议模式。
(五)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家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办公室设置在祥宾路63号511室南宁市旅游协会。
第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家顾问委员会内外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有关制订专家咨询规划,组织智库课题研究及管理会议。
(三)负责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次。
(四)负责组织筹集行业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及管理。
(五)负责聘任和解聘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顾问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订专家顾问委员会内部人员激励机制。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获取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计划与活动信息,平等参与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受邀参加协会的各种咨询会、务虚会、交流会、培训会、年会。
(三)可参加协会组织到各行业各会员企业的调研活动,可以参加各分会的文化旅游活动、节庆活动,并获得相关文旅企业的优惠便利。
(四)受邀参加政府委托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咨询、培训、调研、评定的工作。
(五)委员依据个人对专家顾问委员会有偿顾问咨询活动的贡献,可获得一定报酬。
(六)委员有对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活动计划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的义务
(一)本人自愿且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顾问委员会管理细则,参与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的义务,遵守各项业务保密规定。
(一)积极对行业及协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可形成文字报告。
(三)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调研会、咨询会、评审会、培训等。
(四)参与协会组织大型相关活动并给予策划评估等工作,配合协会各分会完成合作项目的前期准备策划、培训等相应工作。
(五)积极配合协会完成政府委托本协会开展的各种行业评估评定任务。
第八条 工作纪律
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职业操守,恪守职责,不文过,不饰非,客观、公正,在不对外泄露所顾问企业的经济、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为协会及会员提供科学的、事实求实的、符合专业素养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专家顾问委员会可根据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需要,在必要时依据专业分工和个人专长设立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从委员中遴选,由正副主任提名、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每届专顾委委员推荐人数根据申请表选择产生。协会聘任,每届任期2年。
(二)任期届满后换届,依据专家顾问本人意愿和专家委员会需要,可以延聘、终止或增加新聘委员。
(三)委员因年龄、身体、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个人原因,委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自愿书面解聘要求,报协会办公会议确认批准。
(四)由于以下原因之一的,启动解聘程序,协会公示生效:(1)由于个人原因违法违纪的;(2)个人征信严重失信的;(3)由于个人发表不正当言论的;(4)违反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专家顾问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的主要形式是调查研究、交流研讨、行业培训、指导及咨询服务。
(二)专家顾问委员会举办各项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激励委员广泛参与,尊重专家个人意愿。
(三)专家顾问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需及时总结整理,并及时呈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经费与使用
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是个人会费、社会捐赠、项目费、顾问咨询收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等。费用用于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发展建设及日常开支,由协会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协会授予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聘书,遵循专家顾问委员会审核、协会公示、分期分批进行的原则开展完成。
(二)其他未尽事项可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修改补充完善。
(三)本管理细则经2024年5月29日第5届第2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