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分会职责管理办法
2024-06-24 16:23:25
为了更好地提升南宁市旅游协会各分会的管理水平,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及《南宁市旅游协会秘书工作制度》,结合南宁市旅游协会的具体情况,各分会按以下要求加强分会管理。
第一条 分会会长应组织分会进行每两个月至少一次以上的分会领导工作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协会秘书处给予协调及配合。分会应安排不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本分会会员企业活动,必要时召开分会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二条 分会会长应明确各分会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分会副会长的积极性,完善分会秘书的配置,上报合适秘书人选(也可以指派副分会长兼任),以便开展工作,并向协会秘书处行文报批。
第三条 分会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分会办公地点,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需要分会长出席的活动,分会长无法参加的请说明原因并报协会秘书处同意,方可由分会副会长参加,如分会正副会长均无法参加的,可委派分会秘书代为参加。
第五条 分会秘书要积极参加协会秘书工作会议,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指导,配合协会秘书处不定期的对分会工作进行督促及检查。分会秘书要配合分会长的工作安排,积极发展新会员,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条 各分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应包含一年的工作成果及来年的工作计划等。分会正副会长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种会议,积极响应协会秘书处下发的工作任务,分会长及时布置协调本分会内部的工作安排,分会秘书配合分会长完成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 对在行业和分会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可给予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损害会员利益,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协会可给予限期改正、警告、解除个人职务的处理。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协会领导(含分会)职务的个人,本人可申请提交请辞报告。经协会办公会议审议、会长审批并线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解除协会(含分会)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项可在试行期间补充并完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29日第5届第2次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