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24-06-24 16:16:33
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组织和教育个人会员遵守相关法规,维护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制定南宁市旅游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协会相关管理办法,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南宁市区域内高校及科研机构单位和对文化旅游行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个人(获中级以上职称);
(二)南宁区域内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行业技能大赛及各种行业技术资格获得者、企业经营管理能人、非遗传人、金牌导游、研学导师、民间能工巧匠等个人;
(三)受各级行政部门聘请的各行业资格评委专家个人;
第二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材料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资质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职称证书)和诚信记录;
(三)申请人的个人履历材料;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申请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相关材料;
(三)协会审核入会申请材料,批准入会的发入会通知书;
(四)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以会员优惠政策享受本会提供的业务资源、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服务内容以本协会公布为准);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当个人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申请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
第五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和建议;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一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情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个人会员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管理办法和行规公约行为的;
(四)连续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协会会员资格,已交会费不予退回;会员资格终止。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可在本规定试行中补充或修改。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29日第5届第2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