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2024-06-24 16:08: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及《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南宁市旅游事业发展。
第三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四条 会员享有《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南宁市旅游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旅游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在南宁市注册的社会团体,文化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二)热爱文化旅游事业,在文化旅游行业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或实践中做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在南宁市申请导游证的导游或转入南宁市执业的外地导游、研学旅行指导师,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或推荐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旅游协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必须按申请表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清楚),导游个人会员须提交导游资格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一张2寸免冠照片(底色无要求);其它个人会员须提供相关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
(二)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南宁市旅游协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须按表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材料,后经办公会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导游按规定领取导游证,研学旅行指导师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协会直接管理,单位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联络员负责与本协会进行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担任协会职务的,由单位会员指定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人。协会职务代表人变更,单位会员联络员变更以及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有变更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按时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财务催促补交会费。会员如果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协会会员群公示期过后无反馈,被视为自动退会,原有的协会任职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五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六条 所有会员应根据自身属性加入所对应的微信、QQ专业分会群,会员如有疑虑,可咨询南宁市旅游协会秘书处,确认自身属性。
第十七条 各会员要严格遵守《南宁市旅游协会微信群、QQ群管理办法》,各微信群、QQ群群主定期与群成员交流,沟通。对不是协会会员的要给予剔除。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200元/人。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级别单位会费1000元/年;
(二)理事级别单位会费2000元/年;
(三)副会长级别单位会费3000元/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或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所收会费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建账,用于开展学术交流、会员服务及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每月由财务部向办公会报告。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协会章程,对南宁市旅游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热情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会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并授予优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表彰和处罚均记录在案,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旅游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29日第5届第2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