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2025-03-01 16:0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微信群、Q 群(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展开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健康、有序、安全运行。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利用移动互联网传播技术,加强协会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设立南宁市旅游协会网络建设管理小组,负责协会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设立协会微信群、协会Q群,明确各网络平台管理员,负责统筹协调各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管理员有管理监督权。
第五条 各网络平台指定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内容审核、发布、互动回复、技术保障等。
第四章 内容管理
第六条 各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协会宗旨,积极传播正能量,展示南宁市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网站内容应涵盖协会动态、行业资讯、政策法规、会员风采、旅游资源推荐等,不使用禁用词,不发布和转载虚假广告、未经官方证实的不实信息。
第八条 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的内容形式多样,包括图文、短视频等,重点推送旅游热点、特色线路、活动预告等。
第九条 微信群、Q 群主要用于会员之间的交流、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管理
第十条 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由协会秘书处指定的专人或专业团队负责。
第十一条 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发布旅游相关资讯和会员单位提供的宣传视频的内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容需健康且正能量。
第十二条 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应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会员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保护网站、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发布的内容应注意避免侵犯个人肖像权和侵犯品牌形象,非原创内容应标注出处,接到相关部门投诉或平台通知时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舆情纠纷。
第六章 微信群、Q 群管理
第十四条 群的建立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指定的管理员负责。
第十五条 入群实行实名制,非会员不得加入协会会员群,成员需提供真实姓名、单位等信息,并做好群内备注名。
第十六条 群内交流应文明、友善、积极,相互包容,相互监督,互动而不互相攻击,启迪而不彼此诋毁,禁止有歧视、侮辱、骚扰、过激等不良言行。
第十七条 不可随意在群内发送商业广告、推销、拉票等与协会业务无关的信息。需要发布广告及相关资讯信息的,需向协会或分会相关领导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分会)和个人会员建立的群,不经批准,不能够使用“南宁市旅游协会”、“会员群”等字样。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协会重要通知、公告、活动信息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发布。会员投稿或提供的内容,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协会和各会员单位的保密约定,对机密文件、商业机密、业务通报、群内会员信息、工作内容、会议纪要等敏感信息严禁随意转发和对外公布给非相关人员。
第八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会员和公众在各网络平台进行互动交流,但应文明、理性、客观。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及时回复会员和公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对于无法立即回复的问题,应告知处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群内下达的当天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马上予以回复确认,若当时难以解决,也需在群内作出回应或给出可解决的实施办法。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护会员和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不良信息或进行恶意攻击、骚扰等行为的用户,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禁言、删除内容、移出群组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诋毁协会及会员形象,一经发现按相关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旅游协会办公会审核,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属网络平台以及使用这些平台的会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