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旅游协会导游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行业统一管理,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导游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南宁市旅游协会导游员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在南宁市注册的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协会注册的社会导游员。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设立导游专管员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服务事项,依法做好社会导游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建立导游员网络信息管理、发放导游证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订立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优化执业环境,协助旅游主管部门规范导游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六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导游会员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价机制,推动和督促导游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根据法规要求和行业实际,为导游会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提高导游会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为导游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与服务,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导游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与行业内外相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增进导游会员的凝聚力。
第十条 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行业典型,展示导游风采,积极弘扬正能量。
第十一条 协会对导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的各种活动实行备案制,具体由导游分会实施。
第三章 入会与登记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
(二)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三)在南宁市申请导游证或转入南宁市执业的外地导游。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交材料填表交费;
(二)社会导游员完成执业注册,后台审核通过即成为协会导游员会员;
(三)旅行社导游员或非挂证导游员,向协会申请填表交费即成为本会导游员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业务资源、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当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申请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
(五)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每年未按时缴纳会费,经协会内部会员群公示期过后未补缴,视为自动退会,社会导游员取消在本协会的导游证注册关系。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和行规公约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导游证的,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八条 导游员申请导游证需带上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旅游协会填写入会登记表成为会员,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申领电子导游证。进入“导游入口”录入相关信息,注册机构请选择行业组织“南宁市旅游协会”,导游员在线进行相关信息录入完成注册,由协会导游管理员对导游信息审核通过后提交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导游证并收到相应的手机信息确认导游证办理成功。
第十九条 填写入会登记所需提供材料有:
(一)导游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资格证复印件需1-4面印在同一页A4纸张上)。另外,中高级导游人员除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中高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二)导游人员2寸免冠证件照1张;
(三)会费200元/年(可现金支付或网银转账、协会二维码支付方式)。
(四)加入协会导游会员QQ管理群和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以便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电子标示卡领取需本人带身份证领取,代领则需要委托人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电子标示卡遗失需本人提交书面遗失说明交到协会,由协会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重新制卡。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由于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协会管理,已交会费不能退回。申请退会导游员应提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合同注册管理处选择取消注册,与协会导游管理员联系确认方可转出退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导游证转出协会注册的导游,不再保留会员身份和享有本会导游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可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改完善,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4年5月29日第5届第2次理事会议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